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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我中心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产管理人产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继承人于2021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以适用原《继承法》的规定,也可以根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意愿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业务办理要求

  遗产管理人分配遗产的,申请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时,遗产管理人应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一并到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接受不动产登记部门询问,在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相关的材料上签名确认,并对其接受询问的答复内容、提交材料、签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属遗嘱或遗赠的,遗产管理人应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分割遗产,申请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体法定继承人应到场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最后一份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未确定遗嘱执行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还应当对遗产管理人身份进行签名确认,但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除外。应到场继承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材料确认意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属法定继承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应当共同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并对遗产管理人出具的遗产分割方案进行签字确认。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当提交指定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对其出具的遗产分配方案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公平合理性负责,无需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对遗产分配方案进行签字确认。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证明,以及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书面材料。

  三、办理时限

  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的,不动产非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由一般的3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由3个月压缩为1个月。


  附件:1.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性承诺书(样式)

             2.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书(样式)

             3.遗产管理人声明书(样式)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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