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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一览表(更新时间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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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异议登记的;

  2.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7.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8.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9.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0.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土地登记(证书)费全额免收;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四)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四、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五、登记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项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咨询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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